在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前,俄罗斯、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韩国、缅甸、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老挝这10个周边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可认为这些国家对中国抱以更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在对华政策上更倾向于采取战略对接政策。因此,本篇政策集成收集了这10个国家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以供参考。
俄罗斯
根据俄罗斯相关法律,国外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并购及股权和证券投资等方式进入俄罗斯市场。
外资并购
俄罗斯外资并购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反垄断署。同时,俄罗斯中央银行也履行部分并购功能,主要对涉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交易进行监管。
(1)并购限制。
俄罗斯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持股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外资对拥有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50%。若外资企业希望在那些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企业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俄罗斯股权,必须向俄罗斯政府外国投资者监管委员会提交申请。
(2)并购审查。
法律规定,欲获得俄罗斯战略领域企业50%以上股份的外国私人投资或者私营公司投资,须获得专门许可,应向俄罗斯政府专门委员会(由政府经济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代表组成)提出允许交易的申请,专门委员会将在3-6个月后作出决定,如果在规定期间无法作出决定,应把申请移交给政府进行审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移交给总统审批。
股权和证券投资
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 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交易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俄罗斯(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xgeluosi.pdf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法律规定,外商可以采取绿地投资或者并购等方式在巴基斯坦投资,有关公司注册管理及上市等工作均由巴基斯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负责。巴基斯坦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并未另行作特殊规定,自然人可以独资、合伙或成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合作,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的主要程序和手续如下:
(1)潜在买家和卖家间签署备忘录;
(2)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及相关机构的批准;
(3)融资、法律、商业上的程序:如获得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高等法院、私有化委员会等批准;
(4)评估价值和商谈价格;
(5)签署销售和购买协议。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巴基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bajisitan.pdf
哈萨克斯坦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代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sakesitan.pdf
韩国
从投资类型看,外国人投资可分为获取股份和股权、提供长期贷款、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以及提供捐资等四大类。
获取股份或股权
对于外国人投资1亿韩元以上,同时拥有韩国法人所发行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的投资,认同其为外商投资(如不满10%,但与韩国法人签署了派遣高级管理人员或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转让技术等,也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如已注册为外资企业的外商增资时,则没有金额和比率方面的特别限制。获取股份和股权投资又包括取得新股、收购旧股或股权等类型。
长期贷款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投资外商个人、与投资外商个人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关在韩外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形,均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上述向韩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主要分为5种:
(1)指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企业;
(2)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出资额10%以上的;
(3)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股权50%以上;
(4)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该贷款公司持有该海外母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
(5)持有在韩外资企业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外商个人,其控股50%以上的企业向该外资企业提供贷款。
未分配利润再投资
外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在新建、增建工厂等一定用途的投资(外商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利润乘以外商所占股比,预计2020年实施)。
对非营利法人等的捐资
对非营利法人或企业的捐资占全部捐资额10%以上且超过5000万韩元,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1)向科技领域非营利法人或企业捐资,拥有独立科研设施,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
①长期雇用5名具备3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科技专业学士或长期雇用5名具备科学技术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研究人员;
②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进行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研发的。
(2)获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认可,投资下列任一非营利性法人的捐资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①以发展学术、艺术、医疗及教育等为目的,持续培养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并推动国际间交流项目;
②开展民间或政府间国际合作事务的国际机构地区本部。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nguo.pdf
缅甸
外商在缅投资可以根据缅甸公司法设立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公众有限公司)、海外法人(Overseas Corporation,相当于分公司或代表处,缅甸公司法不再区分前两者的注册形式)。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可以自由选择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进入缅甸。缅甸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没有限制,现金、设备或技术投资等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缅甸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但在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报投资许可以及设备进口清单时应当列明设备有关情况。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缅甸(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iandian.pdf
阿富汗
阿富汗政府不限制外商投资方式,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由于经济落后、企业较弱和安全风险等原因,目前,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很少在阿富汗国内进行并购活动。阿富汗尚未颁布反垄断法,一些市场上垄断现象比较严重。阿富汗欢迎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对其未有特别规定。
目前,在阿富汗禁止投资下列领域:核电;赌场及类似场所的建设;麻醉品的生产;限制性经营领域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的生产、销售;非银行金融活动;保险活动;自然资源(包括林业)和基础设施(包括电信设施、管道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但根据特别相关法律允许投资的除外。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富汗(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afuhan.pdf
阿富汗工商部官网《投资法》:
https://moci.gov.af/sites/default/files/2019-10/Investment-Law.pdf
吉尔吉斯斯坦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投资合作,并实行国民待遇,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包括实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和并购;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均可;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行并购;收、并购可以咨询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促进保护署。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吉尔吉斯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jierjisi.pdf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官网《投资法》:
http://mineconom.gov.kg/storage/documents/223/15422764495bed4561866d6en_word.pdf
老挝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联合经营”、与老挝投资者成立“混合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等3种方式到老挝投资。
协议联合经营:老挝投资法人与外方在不成立新法人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混合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投资者依照老挝法律成立、注册并共同经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外国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独立在老挝成立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新法人或者分公司。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老挝(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laowo.pdf
塔吉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规定了企业收并购的相关内容。该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第15条对企业收并购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企业收并购资产总额超过400万索莫尼,则需要取得塔吉克反垄断机关——塔吉克政府反垄断局的同意,反垄断局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书面予以回复。如认定企业收并购将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则相关企业需要根据反垄断局的要求采取措施满足恢复竞争的条件。国家登记部门只有在企业获得反垄断局同意后可对收并购企业登记注册,如未经反垄断局同意而登记注册法律上视为无效。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ajikesitan.pdf
蒙古国
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
(1)投资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
(2)投资人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
(4)签署租让权、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
(5)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
(6)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根据《投资法》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即外国投资局)进行审批。
蒙古国《竞争法》规定,具有支配地位的商业实体意图通过合并、兼并或收购20%以上普通股或50%以上优先股的方式,改组与其在市场上销售同一产品或合并、兼并了相关商业实体的竞争企业,需要向蒙古国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进行申报。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engguguo.pdf
蒙古国工商会官网《投资法》:
https://www.mongolchamber.mn/p/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