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前,俄罗斯、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韩国、缅甸、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老挝这10个周边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可认为这些国家对中国抱以更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在对华政策上更倾向于采取战略对接政策。因此,本篇政策集成收集了这10个国家对外国投资的36条优惠政策,以供参考。
俄罗斯
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时,且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约合2857万美元),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进口关税和税收的优惠。
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投入而进口的技术设备及零配件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减免利润税:外商投资俄罗斯政府鼓励的优先发展领域项目,且外方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前两年免缴利润税,第三年缴40%的利润税、第四年缴纳50%的利润税。
其他税收优惠:《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缴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行业鼓励政策
根据2020年4月普京签署的《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投资者(含外国投资者)可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及地方自治机构政府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简称“投保协议”),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税收条件不变、一系列稳定条款和国家预算资金补偿等优惠。
具体内容为50亿卢布以内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税收政策6年不变,50-100亿卢布项目,可享受税收政策15年不变,100亿卢布以上项目,可享受税收政策20年不变。投保协议适用于投资特定经济活动领域的新项目、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计划实施的项目。
协议签订门槛:
医疗、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2.5亿卢布;
数字经济、生态和农业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5亿卢布;
制造业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15亿卢布;
其他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50亿卢布。
地区鼓励政策
为吸引本国和外商投资,俄罗斯在各州区设立经济特区、跨越式发展区、产业园区等实行特殊税制的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税费优惠、海关优惠、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行政监管便利等。
跨越式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各项优惠政策日益趋同,仅在个别方面存在差别。主要利好政策如下:
财税优惠:
入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享受优惠政策。10年内社会保险费率为7.6%(非入驻企业为30%);入驻企业最初5年的利润税率为0%,接下来5年为12%(非入驻企业为20%);
入驻企业最初5年的财产税率为0%,接下来5年为1.1%(非入驻企业为2.2%);
入驻企业最初5年的土地税率为0%,接下来5年按普通企业对待(非入驻企业为0.3%-1.5%);简化的增值税退税程序,办理时间减至10天(非入驻企业为30天)。
行政监管便利化:
采用“一个窗口”办事程序,即企业从申请到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均可在“一个窗口”办理。压缩例行和非例行行政检查的时间: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时间均不超过15天。若入驻企业出现法律纠纷,发展区管理公司有权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用地不需要通过招标,仅按地籍价格向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地块。雇用外国劳务免受配额限制,即入驻企业雇用外国劳动力不需要办理劳务许可,雇用的数量可向发展区和自由港监事会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即可雇用(外籍员工一般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20%)。
海关优惠:
入驻企业适用自由关税区(保税区)制度,允许入驻企业免税进口、存放、使用外国商品。例如:入驻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免税进口、存放和使用的外国商品建立保税区。在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依规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后即可建立保税区。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俄罗斯(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xgeluosi.pdf
巴基斯坦
优惠政策框架
巴基斯坦制定了《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1992年经济改革促进和保护法案,以及《巴基斯坦投资政策2013》。《巴基斯坦投资政策2013》主要关注降低营商成本和减少政府审批程序,从而加强本国竞争力。该政策提出提高投资者便利度、投资保护、去除监管障碍、公私合营和加强各方协调等在内的经济自由化措施。
此外,巴基斯坦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与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行业鼓励政策
政策内容 | 制造业 | 非制造业领域 | ||
农业 | 基础设施/社会领域 | 服务业 | ||
政府批准 | 除了武器、高强炸药、放射性物质、证券印制和造币、酒类生产外无需政府批准 | 无需政府批准,但有些需要从有关机构取得证书 | ||
资本、利润、红利汇回 | 允许 | 允许 | ||
外商投资上限 | 100% | 100% | 100% | 100% |
机械设备进口关税率 | 5% | 0% | 5% | 0-5% |
税收优惠(初试折旧占厂房设备%) | 25% | 25% | ||
特许权和技术使用费 | 对支付特许权和技术使用费无限制 | 按有关规定允许,第一笔不超过10万美元;在前5年内不超过净销售额的5% |
来源: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
地区鼓励政策
在全国投资政策基础上,巴基斯坦各省区在投资政策方面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占巴基斯坦国内经济总量绝大部分的旁遮普省和信德省,均有本省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鼓励政策制定和管理。
旁遮普省主要的外资政策
允许外资100%持有股权;
预约税务指示制度,即纳税人详细陈述所有交易事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给出特定的税务意见;
对无法在本省生产或购得的零部件征收5%关税;
机械进口零销售税;
工厂、机械和设备成本50%的首次折旧率;
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零税率。
信德省主要的外资政策
信德省工业促进委员会、信德省投资委员会、投资咨询部门等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投资者投资建厂所面临的问题;该省设有较多的工业区、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信德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Sindh Small Industries Corporation)提供各种融资方式,如信贷计划、个体经营融资计划等,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巴基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bajisitan.pdf
哈萨克斯坦
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根据哈萨克斯坦2017年底颁布的新《税法典》,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
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
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外国投资者需事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各类投资平台进行不少于6万美元的投资,即可获得投资居留身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凭AIFC申请办理5年期哈萨克斯坦多次入境签证。如果投资者每年在哈境内居留不少于90天,并向国家财政缴纳7000月核算基数(约合45850美元),对其在哈境外获得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哈境内获得的收入仍需依照《税法典》纳税。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sakesitan.pdf
缅甸
优惠政策框架
《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按照投资地域区分的免税政策,共分三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简称一类地区),第二类为一般发达地区(简称二类地区),第三类为发达地区(简称三类地区)。在一类地区投资的企业至多连续7年免征所得税,二类地区至多免征5年,三类地区至多免征3年。在联邦政府批准后,投资委将根据情况调整该地区分类。所得税豁免
仅适用于依委员会通知所指定的鼓励投资行业。
土地保障政策: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MIC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以达70年(50+10+10)。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MIC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等减免。
其他税务减免情形:
(1)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及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豁免和(或)减少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2)对出口导向的投资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豁免和(或)减少进口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3)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境内税种;
(4)若经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致使投资期限内原投资项目规模扩大,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的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的豁免和(或)减轻,亦相应调整扩大。
经投资者申请,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授予下列税收减免优惠:
(1)若将已获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项目所得利润,在1年内再投资于同一类项目或相似类型项目,则其所得税可以获得减免;
(2)为所得税纳税评估目的,自投资项目开始运营的年度起,以一个低于投资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建筑物或资产规定寿命的期限进行加速折旧的权利;
(3)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投资项目有关并为联邦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研发费用的权利。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sakesitan.pdf
韩国
优惠政策框架
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给投资经济效益大的外商企业进行补偿,为较国内企业来说投资条件相对不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轻费用负担等,主要有7方面措施:
税收减免:
地税减免:购置税和财产税(仅限于土地)减免:对新增长动力产业企业或个别型外商投资地区入驻企业,经各委员会审议,可享受“5免2减半”优惠;对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济州投资振兴地区、企业城市开发地区、新万金项目地区、自由贸易区等入驻企业及园区开发经营企业,可享受“3免2减半”优惠。各地政府根据各自规定,相关优惠最长可延期,最长延长至15年,延期内的相关地税减免幅度可适当调高,不受《税收特例限制法》相关规定限制。
国税减免:关税(仅限于生产资料)、个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减免:对于外国投资者进行上述减免对象投资项目所需资本品(仅限于新股出资时的进口,已发行股票或股权不予减免),如出资标的物或对内对外支付手段的,还将给予关税、个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减免待遇。
土地租赁费用减免和国有、公有土地、工厂等租赁费减免或议标出让:
韩国的外国人投资地区分为“园区型”、“个别型”和“服务型”三种,由各地方政府首长报告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其外资认定仅限于获得新股和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型外资。符合条件的外企可享受最长50年土地租赁费减免,有的还可以享受国有、公有土地、工厂等租赁费减免优惠甚至议标出让。
现金支持:
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投资额的制度。
外资比重在30%以上,取得新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现金支持:
①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适用技术、与新增长技术直接相关的材料、工程技术;
②新设及增设开展尖端技术或尖端产品制造的工厂;
③材料、配件有关行业;
④新增就业相关企业;
⑤外资企业新设或增设研发机构,包括捐资设立相关研发机构,从事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尖端技术及尖端产品、材料和零部件配件项目相关研发,长期聘用相关领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在该领域从事研究工作3年以上的学士学位研究人员在5人以上;
⑥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审议,跨国企业设立协调支持2个以上海外法人的生产销售物流人事等核心业务的地区总部(海外母公司销售额在3万亿韩元以上、母公司出资50%以上、在各个核心岗位长期雇用10人以上等);
⑦其他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利于国民经济的项目,如有助于韩国地区均衡发展,属于增加地区就业、加强地区产业竞争力等所需的地区特色产业或相关跨地区合作产业。
研发中心特例:
韩国企业设立企业附属研究所或研发部门,其可通过韩国相关协会申报,其研发活动可以得到研发人员、税收、关税、资金及技术支持等优惠;或通过相关协会申请为研发服务业(包括服务外包业和支持研发行业两个类型),在研发人员、税收、金融等方面,得到与企业附属研究所类似的支援和优惠。作为外资企业,如具备一定条件的研发设施,可以比照韩国企业,得到现金补贴、税收支援、选址支援等投资奖励。韩国产业资源部还对指定的地区总部或研发设施的外籍人员发放投资签证邀请。
经营支持:
韩国还为外资企业提供初创企业孵化、教育培训、人员招聘、入境便利以及提供车辆服务等等多种服务和帮助,支持外资企业在韩正常经营。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了IKP孵化中心,有助于创造工作岗位和国民经济的外资企业和投资超过3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入住,租赁费仅为3.3万韩元/平方米。
行业鼓励政策
税收优惠:
政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和入驻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的企业提供减免地方税的优惠。对投资申报日开始5年以内申请进口作为出资手段的生产资料的投资企业,提供免交关税的优惠,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年减免期。
财政支援:
外商投资比率超过30%或外商为最大出资股东时,提供各种财政支援,包括:教育培训补助、雇用补助以及协助改善外商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等。
地区鼓励政策
韩国各地方政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方税减免、购地补贴、租地补贴、雇用及教育培训补贴、现金支持、融资支持、咨询费用补贴、设施建设补贴、对已投资外资企业转移厂房的支援(仅有大邱和光州提供)、特别资金优惠(仅有大田市提供)、生活环境改善支持、有功者褒奖、对于国有财产(如土地)可以采取议标
方式租赁或转让等。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nguo.pdf
阿富汗
优惠政策框架
阿富汗鼓励吸收外资,投资促进局对外资公司的设立给予方便,实行“一站式”服务。外资公司所得利润可全额汇出,对使用外籍雇员没有限制,如3年内无盈利可免税,直接申请最低额的公司税。企业投资阿富汗优先发展领域,如大型能矿资源性项目,进口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可申请免税等优惠,进口建筑材料也可减税。但在当地采购的设备材料,不可以免税或退税。
根据阿富汗《投资法》,阿富汗对外国投资企业总体上实行国民待遇,政府鼓励和欢迎外商投资,特别是能矿资源、农业、建材、电信和运输物流领域的投资,但没有具体的行业鼓励政策和明确的地区投资鼓励政策,只允许投资企业免关税进口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物资用品等,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公司利润、红利等。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富汗(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afuhan.pdf
阿富汗工商部官网《投资法》:
https://moci.gov.af/sites/default/files/2019-10/Investment-Law.pdf
塔吉克斯坦
行业鼓励政策
为鼓励生产投资,塔吉克斯坦制定了以下优惠措施:在商品生产领域建立的新企业,在正式注册的当年免缴利润税,并自首次正式注册的第二年开始,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利润税免缴2年;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利润税免缴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之间,利润税免缴4年;如果投资规模超过500万美元,利润税免缴5年。以上优惠政策均需塔吉克斯坦政府以书面形式批准确定后生效。
此外,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进行现有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商品,根据企业注册文件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并且不属于应缴消费税产品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与之配套的产品(自然形成一套,即在没有该配套产品的情况下设备无法使用)免征关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直接需要而进口的产品免征关税。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ajikesitan.pdf
吉尔吉斯斯坦
优惠政策框架
(1)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3)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4)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5)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6)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其境内外的流通实行限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受其限制。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此种限制,则必须以防止洗钱交易的法规为依据。
(7)外国人有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购置不动产,但无权取得土地所有权(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国自然人无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购置住宅,但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外国法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购买住宅。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吉尔吉斯斯坦(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jierjisi.pdf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官网《投资法》:
http://mineconom.gov.kg/storage/documents/223/15422764495bed4561866d6en_word.pdf
蒙古国
优惠政策框架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新《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两部分组成。
对投资的税收扶持:
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
(1)免税;
(2)减税;
(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
(4)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
(5)纳税收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并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0:
(1)建设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
(3)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两大类扶持。
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
(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
(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
(5)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住许可;
(6)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或者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稳定税收比例:
为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蒙古国《投资法》规定稳定税收比例(税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授予稳定证书,按稳定证书在其有效期内稳定下列税费的课征率:
(1)企业所得税;
(2)关税;
(3)增值税;
(4)矿产资源补偿费。
投资法人在蒙古国实施的项目完全符合下列条件则授予稳定证书:
(1)商业计划、可行性研究规定的投资总额达到下表规定的额度:
(2)如法律有规定则已做自然环境影响评估;
(3)创造稳定的就业岗位;
(4)推广新技术工艺。
但是,对生产、进口、销售烟和酒精饮料的经营行为不提供税率稳定。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engguguo.pdf
蒙古国工商会官网《投资法》:
https://www.mongolchamber.mn/p/317
老挝
行业鼓励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①进口用于在老挝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即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原材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的半成品,5年内可按最高正常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达标的配件,可按照东盟统一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配件关税及消费税;
②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加工后销往国外的,可免征进口和出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③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批准进口的设备、机器配件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④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老挝国内没有或有但不达标的固定资产可免征第一次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⑤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车辆(如载重车、推土机、货车、35座以上客车及某些专业车辆等)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地区鼓励政策
不同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①一类地区,指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
②二类地区,指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3年按7.5%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15%征收利润税。
③三类地区,指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20%征收利润税。免征利润税时间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如果是林木种植项目,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日起算。
其他优惠:
①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
②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
③对直接用于生产车辆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的半成品等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赋税;
④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对用来进口替代的加工或组装的进口原料及半成品可以获得减征关税和赋税的优惠;经济特区、工业区、边境贸易区以及某些特殊经济区等按照各区的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老挝(2020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laowo.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