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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市场准入规定-9

2025-03-21 11:24:06

匈牙利,希腊,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葡萄牙,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捷克,黑山

(2025年2月24日更新) 


匈牙利

外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商投资,匈牙利为外商投资提供多种补贴政策。其中最主要的补贴政策为匈牙利政府补贴,补贴方式为现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也可以获得欧盟基金补贴,欧盟基金支持项目一般采用招标形式。

【欧盟基金补贴】欧盟基金支持项目由成员国政府提出,经欧盟批准后,采用招标形式,中标企业按照项目落实进度分批次获得补贴。当前,欧盟主要投资政策是2021-2027年凝聚力政策(Cohesion Policy 2021-2027)。欧盟向该政策提供3920亿欧元,用于支持实现智慧、绿色、互联欧洲等目标以及加强人才培养和支持就业。凝聚力政策通过4项基金实施:欧盟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 ERDF),凝聚力基金(Cohesion Fund, CF),欧洲社会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 Plus, ESF+)和公平转型基金(Just Transition Fund, JTF)②。2022年12月,欧委会批准与匈牙利关于凝聚力政策的合作协议,匈牙利可获得约220亿欧元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智能经济转型、区域ICT互联互通、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截至2024年6月,匈牙利因在法治等方面未完全符合欧盟要求,仅获得部分拨款。

【匈牙利政府补贴】根据《关于投资激励目标配置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10/2014 (VIII.27)③,在匈投资项目可向匈牙利政府申请补贴,匈牙利投资促进局(HIPA)负责补贴申请审查和事后监管。

匈牙利政府补贴支持外资企业的一般投资、研发创新投资、人才培训投资和可再生能源投资,补贴形式为现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匈牙利政府对企业的投资额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补贴要求的投资部分计入合格投资成本(以下简称投资额)。根据《欧盟竞争法和区域援助地图的国家援助相关程序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7/2011 (III.22)),外商在匈的一般投资项目可获得补贴总额(包括VIP现金补贴和税收优惠),根据项目所在区域,不得超过其投资额的30%、50%或60%,各州补贴上限详见5.4.3重点行政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表5-6“匈牙利政府补贴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上限和最低金额要求”。对超过1.1亿欧元的投资额进行补贴,还须经欧盟委员会批准。

【VIP现金补贴】匈牙利政府对在匈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金额、行业、地点和创造就业情况,一次性给予不可退还的现金补贴。一般投资项目和研发创新投资项目的现金补贴计算方法和申请条件不同。

【税收优惠】在匈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最高可连续13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80%,税收减免与现金补贴的总和不能超过区域补贴上限。根据投资地区和企业类型,最低投资额从5000万福林(约12.5万欧元)至30亿福林(约750万欧元)不等。

【人才培训投资补贴】现金补贴,根据培训费用和参与人数计算补贴金额,旨在鼓励和协助企业实施培训项目,提高员工技能。培训项目可以是内部或外部培训,但不能是员工上岗的必需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可以是在职和新入职员工。

【能效提升和可再生能源投资补贴】现金补贴,针对《关于投资激励目标配置的政府法令》附件2中的制造活动(例如汽车零部件制造、电池制造等)进行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或储存投资,旨在推动净零工业发展。补贴金额根据所属行业、岗位数量、投资额、可再生能源技术、所在地等确定,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45%。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关于投资激励目标配置的政府法令》①,匈牙利对绝大部分行业的投资或研发投资提供补贴,但优先考虑以下行业投资:生物技术产业、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制药业、信息和电信技术行业、汽车工业、食品工业及新建或扩建知识密集型服务中心。

2021-2027年欧盟基金主要支持数字化和环保项目,聚焦向中小企业投资。匈牙利获得的欧盟资金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电力系统升级和扩建、区域一体化交通发展、能效提升和原材料循环利用等项目。

【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

(1)须获得政府批准的行业:赌博业、电信和邮政、自来水供给、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

(2)外国法人(包括其在匈牙利的公司和代表处)和自然人不能购买匈牙利农业和林业用地,在获得匈政府许可情况下,可以购买非农业和林业用地或房产。

(3)根据《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法》(Act CCXXXVII of 2013)②,外国银行在匈牙利投资之前必须获得匈央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许可,并只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分行两种形式。外国银行可设立银行代表处,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匈牙利的公司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匈牙利农业和林业用地的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长为20年。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来匈投资须在匈注册法人实体,一般是成立子公司。外资企业在匈子公司的常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Kft)和股份有限公司(Nyrt/Zrt)。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为300万福林(不到1万欧元)。

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或收购匈牙利公司。根据匈牙利《资本市场法》等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获取股份、持有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例如,在目标公司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人事权)等方式并购匈牙利企业。外国企业在匈牙利并购上市公司需要符合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近年来,随着欧盟对投资并购审查逐渐收紧,来匈投资并购案例较少。来匈投资方式以绿地投资、厂房购买和租赁为主。

企业并购须取得匈牙利公平交易局(Hungar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GVH)的核准。外国投资者取得匈牙利公司股权达75%以上时,该股权变动须于15日内向匈牙利法院报告。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并购应事先取得匈央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核准。


希腊

外资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领域】

根据希腊企业局的信息,希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1)新能源,如风能等绿色能源;(2)数字领域,如通信、网络、软件开发等;(3)旅游产业,如酒店业、旅游配套设施等;(4)农副产品加工和食品等;(5)节能、环保项目;(6)物流业,包括道路、交通、停车场等物流基础设施;(7)生命科学和制药业;(8)房地产业;(9)对落后地区的投资。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地区】

(1)非欧盟公民不得拥有边境地区的房地产;

(2)不能持有在边境地区投资房地产的公司股份;

(3)不能持有私人电台、电视台公司的股份;

(4)限制非欧盟公民在航空、航运以及采矿业领域的投资,但近年来在推进私有化过程中有所松动。

【特定行业股权限制】

希腊政府通过持有多数股权的方式对特定行业,特别是原国有垄断企业进行一定控制,包括:邮政、铁路组织、广播公司、公共电力公司(电网)、电信组织等。上述有关行业或企业的私人或外国投资者通常只能持有少数股权。

【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希腊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但是如需获得边境地区的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则需希腊政府审批。希腊土地所有权没有时间限制。

【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希腊大部分林地为国有,只有少部分林地属于私人。获得私人的林地不需经过审批,可以直接购买或承包。希腊林地所有权没有时间限制。

【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根据希腊关于银行业法律的规定,2014年11月4日开始,欧洲的银行监管体系进入“单一监管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SSM),重要银行(significant banks)的监管权直接归欧洲中央银行所有。已经在欧盟地区设有分行的中资银行可在希腊设立分行或办事处,受希腊中央银行监管;未在欧盟地区开设分行的金融机构需向希腊中央银行提出申请,并附带中国银监会的相关审批文件及希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交由欧洲中央银行审批。

【文化领域投资的规定】

根据希腊《宪法》第二章第15条规定,希腊政府以发放牌照方式控制广播和电视投资。设立独立机构广播和电视国家理事会(NCRTV),并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规范私人电视和广播。在文化行业投资方面,希腊采取现金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电影、电视、纪录片、动画制作人和数字游戏开发公司投资希腊文创产业。

 

投资方式的规定

【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希腊欢迎外国自然人投资希腊非禁止投资的领域,希腊允许外国投资人以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多种形式,采取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等方式,对希腊开展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等投资。

【二手设备出资】允许外国投资以二手设备对希腊投资,但设备需经过专业评估并取得证书。

【保护竞争】希腊保护竞争的法律主要有《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第146/1914号法案》和《关于自由竞争保护的第3959/2011号法案》。

【并购流程】并购前必须要通知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Capital Market Commission),和被收购企业的董事会。发出并购邀约后30天内需通知希腊竞争委员会(Hellenic Competition Commission)。

为吸引外来投资,希腊现政府实施投资项目审批快速通道(FAST TRACK)政策。可进入快速通道并享受快速审批政策的条件包括:

(1)不限投资部门,总投资成本超过1亿欧元;

(2)总投资超过1500万欧元的工业制造业领域;总投资达到300万欧元,同时投资项目在欧洲城市地区可持续投资(JESSICA)基金框架内;

(3)总投资超过4000万欧元,同时该投资创造了至少120个新工作岗位;

(4)该投资以可实现的和可持续的方式创造了至少150个新的就业机会或可以使至少600个原有的就业机会以可持续的方式存在;

(5)法律3982/2011(A143)B部分规定的,总投资成本超过500万欧元的商业园区相关投资项目。

当符合其他条件,如增加就业岗位达一定数量,投资符合优先领域,在国家鼓励的区域进行投资等,快速审批的门槛可进一步降低。

具体内容见希腊企业局网站:https://www.enterprisegreece.gov.gr/files/pdf/roadshow2019/4-Fast-Track-Guide-for-StrategicInvestments.pdf

斯洛文尼

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完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除下述禁止或限制领域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禁止领域】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铁路与航空运输;

(4)交通与通信;

(5)保险业。

【限制领域】在下列领域,外商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

(1)在审计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在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33%;

(3)在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4%;

(4)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0%,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20%和在授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的分公司)投资超过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此外,外国人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国家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斯洛文尼亚牵头成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机制,协调来自中欧、东欧和中国林业领域的科学教育机构和企业实体的国际合作,以增加林业企业实体之间的贸易并发展中国─中东欧国家之间的林业科学合作。商业合作主要包括:促进贸易,林业专业知识和技术,从木材加工到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定义林业或木材链中的投资机会以及确定经济合作,交流促进绿色经济的良好做法,公共和私人行为者之间的跨界和跨部门合作,以促进木工行业中创新和现代化的利用,并确保森林价值链的竞争力。

网址:www.china-ceecforestry.org/

【金融业投资准入规定】(1)银行的法律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或欧洲股份公司。(2)除非另有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或欧洲股份公司的ZGD-1规定应适用于银行。(3)如果法人未从主管当局获得提供银行服务的许可,则不得将包含“银行”“信贷机构”或“储蓄银行”等字样或这些词的衍生词的公司记入法院登记册。(4)如果使用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的成员国银行的公司名称或其他代码在用户之间造成混淆或可能造成混淆,则斯洛文尼亚银行可要求该银行使用其他标志以消除歧义。(5)银行初始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欧元。详见斯洛文尼亚《银行法》(2015年4月13日公布)。

斯洛文尼亚银行(央行)有权根据《银行法》和法规(EU)第1条对银行进行监督,但审慎监管的任务和职责除外(根据法规(EU)No.1024/2013,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

 

投资方式的规定

目前,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分类采用德国标准,主要为有限、无限和不公开3种形式。外国人可在斯洛文尼亚全部或部分拥有公司并享受国民待遇。

斯洛文尼亚没有设立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资本投资】以企业基本资金为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以下4种: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作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最低的设立资本是7500欧元,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50欧元。注册前,每位股东必须至少以现金方式支付认缴股份的25%,股东支付的全部现金额不得少于7500欧元。

(2)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责任。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创设股份公司。最低创设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可以以股份或者实物出资,至少三分之一的创设资本必须以资金形式。

(3)有限合伙公司。主合伙人对合伙者的全部财产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如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本,则所创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4)普通合伙公司。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各自及连带责任。

【契约性合资公司】此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商定,外商对企业的投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既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投资。

【特许权】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投资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水、森林资源等)的企业,由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许可。投资开发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特例审批。

【兼并和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斯洛文尼亚投资,但并购当地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审查,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干预。

(1)并购法律依据

①《收购法》。斯洛文尼亚《收购法》(Takeover Act)是进行公司并购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旨在保护多数股权转移时证券市场投资者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并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并购股份公司的方式和条件。根据法律,投资者获得25%以上(包括25%)的公司投票权即为收购。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收并购过程中地位平等,没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法令。《收购法》主要法律原则如下:

——被购公司的全部股东须得到同等的待遇;

——必须进行收购竞标;

——禁止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采取防御措施破坏竞标;

——保证信息透明公开。

②《防止限制竞争法》。简称《竞争法》,包含传统的禁止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的反托拉斯法条,也包括规范行业集中的法律。《竞争法》禁止那些严重影响有效竞争的行业集中行为,特别是可以导致或加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

——根据《竞争法》,行业集中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企业控制权的转移:

——两家或多家独立的企业(或企业的某一部分)合并;

——已经控制至少一家企业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购买证券或资产,订立合同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更多企业;

——两家或多家企业创立合资企业。

“行业集中”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短期持有某公司证券(1年内)的目的是通过出售获利,此类机构在公司业务上没有投票权。

③通告和报告制度。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得5%及以上的股份,且拥有投票权的股东必须在3日内把收并购消息通知给股票发行人和证券市场署。每次获得“资格股权”(5%及以上股份)的交易都必须通告。任何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消息或可能对证券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商业事件都必须对外公开,同时通知证券市场署。

(2)并购流程

在决定公开竞标前,投标人必须通知证券市场署、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和保护竞争办公室(Competition Protection Office)。如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与收购公司进行了相关谈判,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谈判开始两日内向证券市场署报告情况。

一旦有收购意图,证券市场署有权要求收购方确认收购计划。证券市场署也可以质询被购公司管理董事会。相关人士必须在证券市场署发出询问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立即公开消息。

如果收购方收回竞标,证券市场署必须成立特别小组审查,否则收购方不得在一年内参与其他竞标。潜在收购者必须自正式通知相关机构和招标人30日内制定并公布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包含足够的内容,使对方股东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投标过程中,可修改的部分只有价格的波动和更优惠的汇率,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价人必须在公布修改前,将其内容告知证券市场署和清算托管记录处(Clearing and Depository House)。报价文件和公开投标摘要须及时公开。同时,报价文件还须送往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保护竞争办公室、股票交易所和清算托管记录处。报价文件必须送至每个提供证券服务的法人机构,以保证信息传达至每位利益相关人。收购确定后,收购方还须在清算托管记录处支付费用。

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须在公开报价文件后10日内发表招标意见,包括收购方和管理层的任何协议,公司高层是否有人出售股份,含有股份账面价值的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管理层还必须就招标意见与员工沟通。接受投标期限为28天至60天,从公布报价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招标结果公布前,收购人须在清算托管处存有一定数量资金,用以支付证券价值,也可以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出价人自招标通知送至证券市场署、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和保护竞争办公室之日起,不可购买被收购公司的任何证券,直至招标结束,除非这一购买事项事先写明在通知和出价文件中。如果此时的购买条件比投标和出价文件中更为优惠,则证券所有人有资格接受交易。这种情况下,出价被认为已进行了修改。

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使交易受挫的行为;重大决定,如增加资本,只能由股东大会做出。如果投标方在相关文件中标明,可以在最终结果出来前撤出竞标。撤标必须公开,并告知证券市场署和清算托管记录处。

在正式结果发布前3日,购买方必须公布同意收购的股东人数、这些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和竞标是否成功。购买方须将竞标结果告知证券市场署、保护竞争办公室和清算托管记录处。

(3)按要求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时,交易参与者必须自协议结束,投标公布后,或获得多数控股权后30日内向保护竞争办公室申报:

①上一财年,所有相关公司包括分支机构的混合年周转总额(combined aggregate annual turnover),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上超过3500万欧元;

②上一财年,被收购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欧元;

③上一财年,在合资公司的情况下,至少两家相关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上的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欧元。

此外,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交易后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份额超过60%时,相关公司也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申报情况。

申报人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填报由政府印发的特殊申请表格。申请批准行业集中(industrial concentration)的程序自提交申报材料开始,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保护竞争办公室自行启动。在行业集中被确定不违反《竞争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行动。保护竞争办公室有权发布特殊决议,命令相关方和有关机构搁置行业集中行动,直到公布最终决议。如果收购方没有行使与所持股份相当的投票权,或仅为投资保值行使投票权。相关公司也可以在最终决议前,就某一有限的范围申请集中许可。

保护竞争办公室负责审查资料,如果申报资料不完整,办公室将督促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如果逾时不报,视为审查不通过。


斯洛伐克

外资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根据《投资激励法》,2016年,工业生产、技术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和旅游业等高附加值产业是鼓励投资者进入的行业;由于欧盟法规限制,对农业、渔业、煤炭业、传播业、运输业、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投资不享受投资鼓励措施。

投资激励措施主要以税收减免的形式提供。

【地区鼓励政策】斯洛伐克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资助法》,其适用范围是特定地区,旨在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和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向欠发达地区提供引资和创造新就业岗位支持。2009年和2011年,斯洛伐克政府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最新的《国家资助法》自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

(1)资助比例

资助比例是根据当地失业率水平决定的。根据欧盟要求,自2014年7月起,斯洛伐克将国内可享受补贴地区最高补贴比例从50%降至35%。调整后的资助比例分别为认定投资支出的35%(A区,失业率高于平均失业率35%以上)、35%(B区,失业率高于平均失业率)和25%(C区,失业率低于平均失业率)。

对于中型企业,最高补贴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于小型企业,最高补贴比例可提高20个百分点。大型投资项目的补贴比例按地区补贴上限进行调整。对于超过5000万欧元(含)以上的大型投资项目,合格费用低于5000万欧元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100%;合格费用在5000万至1亿欧元之间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50%;合格费用超过1亿欧元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34%。

(2)认定投资支出

认定投资支出包括:购买土地、厂房建筑、技术和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许可、高新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其比例可以达到有形资产的50%;新工作岗位两年的工资,包括全部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于已享受国家鼓励措施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不能计算在认定投资支出中。无论申请何种形式的资助措施,其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认定投资支出的50%,不含对新的就业岗位培训员工的费用。其中,技术和机械设备必须是近3年内生产的。

(3)投资资助项目分类

投资资助法根据项目内容和享受资助措施的条件,将投资项目分为4类:工业生产、技术中心、战略服务中心和旅游。

(4)申请享受投资资助的条件

①工业生产。建立新设施,为了实施新生产项目而对原有设施进行升级,对现有设施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并购濒于破产的企业;用于购买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至少占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60%;8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该投资企业;根据项目特点符合环保要求。

申请工业生产投资资助条件最为严格。根据具体地区失业率与斯洛伐克平均失业率水平的差异,斯洛伐克政府对投资者固定资产和最低投资金额作了以下规定:如当地失业率低于斯洛伐克平均水平,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投资额为1400万欧元,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700万欧元。如当地失业率高于斯洛伐克平均水平,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投资额为700万欧元,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350万欧元。如当地失业率高于斯洛伐克平均水平50%,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投资额为350万欧元,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175万欧元。

②技术中心。包括研发和对现有设施的升级。设立新设施,对现有设施进行升级;投入不少于50万欧元购买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25万欧元;至少60%的员工具有大学学历。

技术中心必须体现其高附加值的性质,申请此类投资资助条件严格程度仅次于工业生产,在审核过程中同时参照当地失业率水平。

③战略服务中心。包括IT程序研发中心、客户支持中心及跨国公司总部等,旨在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在服务领域提供相关软件技术以及涉及高级人才的高科技。设立新设施,对现有设施进行升级;投入不少于40万欧元购买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20万欧元;至少30%的员工具有大学学历。

④旅游服务中心。旅游中心必须提供综合旅游服务,如住宿、餐饮及健身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斯洛伐克政府根据当地失业率情况对最低投资限额作了以下规定:如当地失业率低于斯洛伐克平均水平,对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为1000万欧元,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500万欧元,且新技术设备购置支出至少占40%;如当地失业率高于斯洛伐克平均水平,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投资额为500万欧元,其中投资者至少出资250万欧元,且新技术设备购置支出至少占20%。

(5)资助方式

国家提供投资资助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现金资助、所得税减免、对创造就业机会予以补贴、以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不动产和财政馈赠补贴。

①税收减免。享受税收减免的投资者,根据上述资助比例,在提交纳税申报单时可以申请税收减免。享受税收减免的期间最多为连续的10个税收年度,从获准享受资助时算起,最迟不晚于获准资助后的第3年。

②新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比例根据当地失业率决定。对新就业岗位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补贴期间不超过2年。如果投资者雇用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人员(如长期失业者、新毕业的学生及残疾人员),补贴按月发放。按所在地失业率高低,每个就业岗位的补贴金额995-5311欧元。补贴比例等于当地资助比例。因此,如投资者在斯洛伐克东部投资,当地最高资助比例为35%,申请的补贴比例也为35%。

③现金资助。购置有形和无形固定资产提供的资助,根据具体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该项资助只有失业率高于平均失业率的地区方可申请。

④以低于市场价转移国有及地方政府不动产(市场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视同补贴)。提供这种类型的补贴,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产业及生产活动而定。

⑤培训补贴。该项补贴在新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欧盟相关法律中有规定。培训和教育被分为特殊教育类型和一般教育类型。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认定投资支出的一定比例:特殊教育类型的比例为35%,一般教育类型的比例为60%。

(6)申请国家资助审批程序

斯洛伐克采取具体项目具体审核的办法。申请人向斯洛伐克经济部提供包括各种附件在内的投资计划书;斯洛伐克投资和贸易发展局(SARIO)对内容完整的计划书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合格,SARIO准备评估意见,对申请人的商业计划、申请国家资助的金额、预计财政收入及财政馈赠补贴提出意见;经济部在其基础上提出国家资助措施的报价,包括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投资者就上述报价做出承诺;对投资人的国家资助申请批准与否及资助金额等条件,最终由斯洛伐克政府决定。整个申请过程从提交投资计划书之日起,需要6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斯洛伐克政府决定给予国家资助,并不意味着政府有义务履行其做出的承诺。特别是资助金额的确定,政府将根据现有财政情况、投资金额、新就业岗位的数量、新建厂的厂址、失业率以及各地区经济社会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

 

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的行业】军品生产、博彩业、广播电视、部分矿产资源开采及影响环保的行业,投资者需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后方能注册。

【鼓励的行业】工业生产、技术中心、战略中心(IT研发、客服中心等)。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斯洛伐克拥有完善的监管和运行良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开放度较高,主要商业银行已基本被国际大公司控股,现有27家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是斯洛伐克中央银行,是该国金融领域的唯一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持价格稳定;制定货币政策,发行货币;控制、协调和保证货币流通及银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转;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监督金融市场等。伴随着欧洲银行业一体化的进程,自2014年11月起,欧洲中央银行承担监管职责且同时影响斯洛伐克的货币政策。

【对文化领域的投资规定】斯洛伐克文化部作为国家中央行政机构,其职能在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鼓励民间工艺品生产、传承民族语言及文化遗产、助力斯洛伐克文化外交展示、发展媒体视听艺术、维系平衡教堂与宗教关系等领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斯洛伐克政府制定和落实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成立创意产业孵化器及创意产业集群。首都布拉迪斯拉发充满创意设计及喜剧色彩的雕塑和玩偶是城市独特的风景线。斯洛伐克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其版权法对作者的创造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保护。版权不需注册,在作者有生之年和逝世后70年期间版权受到保护。

中斯两国传统友谊深厚。2017年4月,斯洛伐克政府批准了由斯洛伐克经济部提交的《2017-2020年斯洛伐克与中国发展经济关系纲要》,重点在商业、旅游及创新等领域与中国开展合作,其中特别提到“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近年来,双方人文交流日益密切,合作形式不断丰富。在斯洛伐克首都布拉迪斯拉发举办的中国电影节为斯洛伐克各界了解中国历史、文化和当代生活打开了一扇窗口。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在斯洛伐克新设企业,也可通过收购斯洛伐克现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方式进行投资。

【并购方式及法律依据】斯洛伐克法律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并购当地企业没有限制。在企业并购方面与斯洛伐克国内企业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一些特定的行业并购需经过斯洛伐克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并购商业企业需经斯洛伐克反垄断办公室批准,并购银行需经斯洛伐克央行批准。根据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最常用的是收购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他并购方式包括收购选定资产、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等。

【并购流程】外资并购流程主要见于斯洛伐克1991年《商业法》。根据该法第218条,外资收购或合并当地企业首先应与后者签署收购协议并经公证。协议中需列明:

(1)如以股权置换方式收购,双方股份的置换比率及各自股份的等级、种类、面值、限制转让条款等。

(2)如以现金方式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份,溢价不应超过股份面值的10%。

(3)被收购公司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可转换债券所有人、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各项权利。

收购协议签署后,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向各自监事会提交并购报告供其审议,监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双方股东大会批准收购后,收购公司持批准文件到公司注册部门进行收购注册登记。

中资企业如拟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事先登录斯洛伐克司法部公司注册网站(网址:www.orsr.sk)查询企业信息,并宜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前尽职调查,全面掌握有关情况。


浦路斯 

投资行业的规定

塞浦路斯秉持市场开放原则,投资自由化程度较高,对外资准入无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需遵守欧盟法律。2020年10月,《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The EU framework for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正式生效,对塞浦路斯投资需遵守该条例。

塞浦路斯限制投资的领域包括:

【广播电视】设立和运营广播组织的执照必须由塞浦路斯广播电视局颁发,除非经过塞浦路斯部长理事会允许,否则非欧盟国家投资者最多只能持有广播电视公司5%的股份,且非欧盟国家投资者股份合计不得超过25%。制作和播出的节目必须符合《广播电台机构法规》。具体可以参阅塞浦路斯新闻和信息办公室网站。

【新闻出版】在塞浦路斯创办报纸杂志,需要按照《新闻法》有关规定,向新闻和信息办公室申请登记注册证书和许可证书,许可证书不可转让,且公司董事会内必须指定一人作为出版发行物的责任人。对于非欧盟国家公民,自文件正式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通知有关授权决定。

【邮政】非欧盟国家企业在塞浦路斯开展邮政业务,必须遵守塞浦路斯的国际保证规定和取得相关许可。

【油气领域】在塞浦路斯近海勘探、探测和开发碳氢化合物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执照需首先履行招标程序,再经塞浦路斯部长理事会批准。

【房地产】非欧盟国家投资者只能购买两处房产用于私人用途。如果通过在塞或其他欧盟国家注册的公司购买或投资房产,则不受此限制。

【医药】设立和运营药店的申请人必须是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药剂师,或者公司由注册药剂师管理和控制且至少拥有51%的公司股份。

【旅游】仅居住在塞浦路斯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才可申请在塞经营酒店或其他旅游机构的许可证。非欧盟成员国公司在塞浦路斯境内经营旅行社等机构,必须由塞浦路斯旅行社作为其代表。

【农业】塞浦路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外籍公民购买农业土地。根据不动产买卖的法律规定,外籍公民购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4014平方米,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购买农业土地。相比本国居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外籍公民购买土地还要履行特殊手续和经过特殊审批,并受到特殊条件下的限制。外籍公民一旦购得农业用地,即取得该土地的永久所有权,若要承包经营农业土地,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3年。无论是购买还是承包农业土地,外籍公民必须按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履行纳税义务。具体信息也可以咨询塞浦路斯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

【林业】塞浦路斯政府重视保护林区及其生态环境。主要林区为特罗多斯山区。塞浦路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外籍公民购买林业土地,根据不动产买卖的法律规定,外籍公民购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4014平方米,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购买林业土地。外籍公民购买土地还要履行特殊手续和经过特殊审批,并受到特殊条件下的限制。外籍公民一旦购得林业用地,即取得该土地的永久所有权,若要承包经营林业土地,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3年。无论是购买还是承包林业土地,外籍公民必须按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履行缴税义务。具体信息也可以咨询塞浦路斯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

【金融业】塞浦路斯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定:自2014年11月4日起,欧元区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正式启动,欧洲中央银行全面承担起欧元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设立事宜,而原塞浦路斯《银行许可证政策声明》不再适用。目前,欧洲中央银行对授信信贷机构在塞浦路斯注册具有最终决定权,但机构申请方也需向塞浦路斯央行提交申请材料,如果塞浦路斯央行认为申请方符合资格条件,将向欧洲央行提交有关评估意见和建议。申请方应尽早与欧洲央行进行协商。

【银行业并购】控股塞浦路斯商业银行超过9.99%的,必须提前获得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批准。塞浦路斯央行执行欧洲三大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督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以及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和要求,向申请方发放调查问卷,并要求其提供有关信息。

【文化产业】塞浦路斯历史悠久,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模较小,但法律法规均比较完备,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文化创意领域的投资规定。

【教育】设立和运作私立学校(中小学)、私人幼儿园、暑期学校,必须是持有塞浦路斯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欧盟其他成员国公民。非欧盟公民也可以在教育文化部长批准下建立私立学校。但是,非欧盟国民不允许在塞浦路斯设立或运营高等教育的私人机构。

塞浦路斯教育领域投资法规包括:《高等教育法(1996-2013年)》《塞浦路斯建立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规定》《私立大学(设立、运作和控制)法(2005年)》《私立大学设立运作和管理程序规定》《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设施和设备)规定》等。具体可查阅塞浦路斯教育文化部高等教育司网站。

【数字经济】塞浦路斯作为欧盟国家,对民众信息采集、使用跨境传输等方面,严格执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规定。

【电力】非欧盟国家主体在塞浦路斯投资建设发电设施,需在欧盟国家注册成立公司。目前,塞浦路斯电网公司正在欧洲电网模型的基础上,设立塞电力交易竞价平台(Competitive electricity market),将塞所有电力的批发销售都集中在该平台进行,并集中实施监管。

【其他领域】塞浦路斯禁止非欧盟国民投资的其他领域包括:

(1)在塞浦路斯设立劳务中介和房地产服务中介;

(2)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某一具体投资。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塞浦路斯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与塞浦路斯当地企业合资,开设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也可设立欧盟公司。跨国企业可以在塞浦路斯建立分公司,并允许企业进行并购。

塞浦路斯法律没有对外国自然人开展投资合作做出单独规定,凡适用于企业投资合作的规定一般都适用于自然人。但是,根据塞浦路斯移民法律政策规定,凡是通过在塞浦路斯投资获取永久居留许可(PR)的外国公民,不得在塞浦路斯从事劳动和经营活动,即使在塞浦路斯投资设立公司也只能拥有公司股份,不得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执行经理必须由当地居民担任。违反该要求的外国公民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塞浦路斯《公司法》第113章对企业兼并和保护竞争做了详细规定,并将欧盟有关跨境兼并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此外,《商业集中法》包含了欧盟促进竞争和反垄断政策的要求,规定了竞争保护委员会启动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及具体操作,《维护雇员权利法》规定了受到企业兼并重组影响的雇员的相关权利,要求雇员对兼并重组的原因、后果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企业兼并的法律法规与欧盟要求协调一致。塞浦路斯负责管理和审查企业兼并的机构是塞浦路斯竞争保护委员会。塞浦路斯还有数量众多的法律咨询公司,可提供有关投资的各类法律咨询。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活动,规定超过5%的股份收购必须事先通知该委员会,超过10%的股份收购提前必须发布公开声明。收购方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收购活动,后者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许可。


葡萄牙

外资优惠政策

葡萄牙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现金补助和税收激励。对于投资额超过2500万欧元,对创新、服务和货物出口和创造高素质就业岗位有积极作用的投资项目,给于现金补助;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万欧元,对创新、出口和创造就业有积极作用的投资项目,给于税收激励。参考AICEP网站:

https://www.portugalglobal.pt/en/investment/doing-business/investorsupport/incentives/productive-investment/

葡萄牙政府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根据欧盟规定,无论是购买产品还是服务,成员国不得限制外国资本自由流动。

葡萄牙投资和对外贸易署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局(IAPMEI)制定了诸多鼓励政策,并积极协助外国企业到葡萄牙投资。只要投资可以带来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劳动力水平提高,并且推动区域经济发展,都能够得到支持。

葡萄牙将鼓励投资类项目列入《符合国家潜在利益项目PIN》和《符合国家长远战略利益项目PIN+》。如欲了解详情,请登录:

https://eportugal.gov.pt/inicio/espaco-empresa/balcao-do-empreendedor/pedido-dereconhecimento-pin

 

投资行业的规定

葡萄牙的法律制度不歧视外国投资,允许外国人投资于向私营企业开放的所有经济部门。葡萄牙对外资没有设定有别于本国企业的额外义务,除涉及国防、能源、公共电信、水管理、铁路、航空、海运、采矿等战略行业,或行使公共权力的经济领域需要特许外,对其他领域没有规定必须要有葡萄牙合作方或股权限制。公司的成立、合并和收购、日常商务活动、股东和董事的职责和责任、合并控制和反垄断的规定,不分国籍均适用同一规则。外资和本国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外资参与当地能矿资源投资合作的规定】

必须遵守第88/90号法令对各类地质资源勘探、研究和开采的法律规定。

必须遵守第54/2015号法律对利用葡国家领土内的地质资源,包括位于国家海洋空间的地质资源的法律规定。

根据第97/2002号法令,必须服从葡萄牙能监会ERSA监管。

必须遵守第172/2006号法律对发电、传输、分配和销售的规定。电力可以自由交易,但须先获得许可。许可证必须由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公司申请。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或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外国人或外资公司可通过购买获得葡萄牙农业耕地或林地所有权,购买后可获得永久产权。但葡萄牙对土地用途有明确规定,购买者需严格遵循土地用途。可通过土地所在的当地市政厅查询土地用途。

如需变更农业或林业土地用途,需向葡萄牙农业部申请,通常更改土地用途比较困难,而且办理时间较长。

【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金融业务活动由葡萄牙央行(Banco de Portugal)监管。葡萄牙的金融部门不仅要遵守葡萄牙央行的规定,还要符合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的相关要求。

葡萄牙银行体系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92年12月31日第298/92号法令,以及经修订的1998年1月31日第5/98号法律。

希望在葡萄牙建立新的信贷机构或金融公司的投资者,必须得到葡萄牙央行(针对欧盟企业)或财政部(针对非欧盟企业)的批准。拟在葡萄牙设立代理机构的非欧盟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特别的存款和财务担保,而且要先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可从事此类活动至少5年的授权。

如果是并购当地金融企业,不仅需要得到葡萄牙竞争管理局根据“竞争法”审查批准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获得或增持银行股份至10%、20%、33%或50%时,必须通知葡萄牙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见第298/92号法令,2019年3月13日)。此外,收购方在每家银行的投票权不得超过25%,而且须持股3年以上(通过风险资本基金,须持有5年以上)。

葡萄牙147/2015号法令批准了从事和开展保险和再保险活动的法律制度。同时,还须遵从葡萄牙保险和养老基金监管局(ASF)发布的通知、指示和通告。

根据2019年1月16日第7/2019号法规规定,在获得或增持保险公司股份至10%、20%、33%或50%时,必须通知监管机构。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合并不能保证对保险公司的审慎管理,可驳回申请。

【对文化领域投资的规定】葡萄牙对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无特殊规定和限制。

 

投资方式的规定

据葡萄牙投资外贸署介绍,葡萄牙对外国私人投资并无特殊规定,适用对外国公司投资的相关法规。

【对外国“自然人”开展投资合作的规定】外国“自然人”在葡萄牙开展投资合作,需要取得用于投资活动的居留证。如欲了解详情,参见葡萄牙的投资居留许可法规(这是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及提高入境门槛的法律制度,法规编号23/2007年7月4日、14/2021年2月12日)。此外,还须指定一名葡萄牙纳税居民作为税务法人代表,负责与税务局联系相关事务。

【外资投资方式】葡萄牙准许的外国企业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企业;

(2)合资企业;

(3)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根据葡萄牙央行统计,外国企业在葡萄牙投资多采用对现有公司实行部分或全部收购、利润再投资等形式。葡萄牙准许任何形式的外来投资,参照并执行欧盟统一标准规定的外国投资方式。

【需审批的并购项目】当企业收购或兼并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提请欧盟委员会审批:

标准一:

(1)参与并购的所有公司的全球年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欧元;

(2)在欧盟范围内有至少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

标准二:

(1)参与并购的所有公司的全球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5亿欧元;

(2)至少在欧盟三个成员国的年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

(3)上述第(2)项下的三个欧盟成员国中每一国至少有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均超过2500万欧元;

(4)在欧盟范围内有至少两家公司的年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

未达到上述规模的并购可按照葡萄牙外资并购审批流程进行,可能会受到葡萄牙竞争管理局的监管。

【外资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1)出售方发布公告;(2)有意收购方企业给予关注和研究,认为有收购价值后,向出售方提交意向性报价;(3)出售方认为报价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双方进入细节谈判、澄清和尽职调查阶段;(4)有意收购方投标,提供约束性报价;(5)双方确定收购结果。收购方企业可事前咨询当地律师机构和专业财务咨询中介机构,获得其帮助。

据了解,中资企业可能因为投资回报前景不明朗或收购价格、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并购流程,但目前尚未出现中资企业开展收购遭到当地政府或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恶意阻挠的情况。

2010年以来,葡萄牙为应对主权债务危机,开始实施国有企业私有化,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如果想成为战略股东,在董事会占据席位,须获得政府支持,否则只能成为一般性财务投资者。当时规定,行业内外国公司购买的股权不能超过公司全部股权的5%,跨行业收购的股权限额可放宽到10%。但中国三峡、国家电网在2012年分别收购葡萄牙电力公司21.35%股份和葡萄牙能源网公司25%股份后,其股权限制经个案批准均已放宽到25%。

另外,此前葡萄牙政府在少数关键性企业中持有“黄金股”,政府拥有对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2010年,欧盟法院判定葡萄牙政府持有葡萄牙电信的“黄金股”构成对资本自由流通的不合理限制。2011年,葡萄牙政府取消了对葡萄牙电信、葡萄牙电力公司及GALP能源公司持有的“黄金股”。

葡萄牙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的规定。

葡萄牙目前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相关规定。


罗马尼亚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1997年第92号《鼓励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外国企业在罗马尼亚投资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不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触犯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在此前提下,外资可投向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和通信、民用和工业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贸易、运输、旅游、银行和保险服务等各领域。

 

投资方式的规定

【主要投资方式】

外商可单独或与罗马尼亚自然人和法人合作在罗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或代表处。罗马尼亚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允许外资100%持有。目前,需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国家垄断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外资企业可在罗买卖不动产,但不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国家外商以个人名义购买不动产,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公众利益特别需要,罗马尼亚一般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措施。特别情况下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将给予合理补偿。

【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的规定】

罗马尼亚《工业园区法》等法律允许外商在罗投资建设并管理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大力吸引外国投资者在现有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落户并给予政策支持。

【外资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

罗马尼亚有关并购的法律框架包括1990年第31号《公司法》(经2008年第52号政府法令修订)以及罗公共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并购行为若涉及至少一家上市公司则还必须遵守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马尼亚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法规。如参与并购的企业数量超过两家(含),且合并营业额折合超过1000万欧元,交易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则还需根据罗《竞争法》的规定,申请罗竞争理事会的批准。

罗法律规定的并购操作流程包括:(1)股东大会决定并购结构;(2)起草并购计划书,包括参与并购公司的类型、名称和总部所在地、并购的基础和条件、股份分配的条件等;(3)起草财务声明,评估资产和负债;(4)将并购计划书提交至罗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进行登记,供专家审查和法官批准;(5)在罗马尼亚《官方公告》(Official Gazette)上公开并购计划书,公示期30天。在此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对并购提出反对意见。某些特定行业的并购还需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例如并购金融机构需得到罗国家银行的批准。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一旦出售和购买协议得到执行,并且在罗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登记结束,股份所有权的转让即宣告完成;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只有买方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后,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方可完成。

中资企业可就收并购业务咨询罗马尼亚投资和外贸局外国投资司外资处,也可咨询当地主要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部分事务所(如普华永道)设有中国业务专员。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完善,中资企业在罗马尼亚实施的并购案呈增长趋势。

【有关科技研发合作的规定和实践情况】

罗马尼亚对科技研发的相关政策体现在国家研发创新战略《国家智能专业化(Smart Specialisation)》中。其中规定了罗马尼亚对外(包括对中国)科技创新合作的优先领域,如生态纳米技术与先进材料、ICT、空间与安全、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生物经济等。具体形式上,以争取欧盟层面的项目为主,如鼓励公私伙伴一起争取欧盟的竞争力计划、中小企业计划、人力资源计划(支持国外高端人才来罗就业和从事研发活动)等项目,来支持研发创新活动。罗本国政府也通过项目形式支持研发创新,如计划在2022年至2027年期间投入600亿列伊,鼓励通过公私伙伴关系将研究成果转移到市场,刺激机构创新和国际合作。此外,罗还通过战略研究与创新议程(SRIA)与黑海区域国家联合开展研发,实现“蓝色增长”。

高等教育融资执行机构(UEFISCDI)支持EURAXESS 和BRAINMAP等创新人才平台的运作,为研究人员、企业家、大学和商业环境之间互动提供了重要匹配平台。此外,罗马尼亚还有大量的民间机构,如rist(科学技术学院),ad-astra(研发人员协会)、startupcafe等初创企业平台、各类创新集群Cluster等非政府组织,为中小企业申请欧盟和国家层面的研发创新资金提供信息、计划书撰写、培训等多种支持,同时也是研发人员交流信息、关注产学研融合的重要平台。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如克鲁日等。创新集群案例包括:特兰西瓦尼亚创新集群(由国家同位素与分子技术研发所下属的新能源中心牵头,同时有工业企业参与)在克鲁日—纳波卡市开展新能源产业园试点,与比利时、法国、韩国联合开展新能源研发合作。为鼓励研发,罗政府还出台了专门针对研发人员的所得税减免支持政策。


克罗地亚

外资优惠政策

根据克罗地亚《投资促进法》,涉及生产制造、开发创新、业务支持、高附加值服务活动的项目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补贴。

具体优惠政策请参考经济部投资网站:

https://investcroatia.gov.hr/en/incentive-measures-for-investment-projects/ 

 

投资行业的规定

克罗地亚没有专门的针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也没有外国投资审查机制,但根据《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欧盟指令2019/452号),克政府指定经济部国际化司作为审查外国直接投资和回应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有关信息请求的“国家联络点”,下设投资处负责外国投资信息核查及联系。

克总体上对外资持开放态度,克政府努力通过财政激励措施吸引外国投资者。法律保证所有外国和国内投资者都受到平等待遇,但有少数例外情况。据一些外资企业反映,这些例外情况主要有官僚主义和障碍、不可预测的监管机制、透明度不足、司法效率较低、行政程序较费时等,建议应加强结构性改革,解决土地所有权等问题,减少这些因素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限制行业】克罗地亚法律允许所有外国和国内实体建立和拥有企业,并从事各种形式的有偿活动。克宪法第49条规定,所有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克政府限制外国公司对少数战略部门服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这些部门包括:内陆水路运输、海上运输、铁路运输、空地处理、货运代理、出版、滑雪指导和基础的强制性医疗保健。除此之外,市场准入监管要求还涉及对建筑师、审计师、工程师、律师、兽医等职业的许可要求。克超过90%的银行业为外资所有。

【农地】克罗地亚的耕地是欧盟内最便宜的耕地之一。克《农地法》修正案保证了国家的土地优先购买权。克农业部有义务在收到书面要约后30天内,通知卖方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该部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所有者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土地,但不得低于对政府的出价。

【金融业】克罗地亚的证券和金融市场对国内外投资平等开放。外国居民可以开立非居民账户,可以在克境内外开展业务。非居民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定在克罗地亚认购、支付、购买或出售证券。非居民和居民在支出和借贷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银行业】克银行大多是私有,来自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的银行占克银行数量的90%以上。主要商业银行有:萨格勒布银行、萨格勒布经济银行(PBZ)、ERSTE和STEIERMARKISCHE银行、OTP银行、Raiffeisen银行等。克商业银行主要为外资控制。克罗地亚宪法保障外国投资的利润和投资资本的自由转移、转换和汇回。克外汇法允许外国人持有外币账户并进行对外支付,允许实体和个人在国外投资。与任何形式的投资相关的资金都可以自由兑换成任何国际货币。融资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克暂无外汇管制和禁止汇兑的情况。

【数字经济】克罗地亚在欧盟委员会2022年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中排名第21位。该指数衡量成员国在数字竞争力、人力资本、宽带连接、数字技术集成和数字公共服务方面的进展。2022年底,克罗地亚议会通过了《2032年数字克罗地亚战略》,旨在推动克罗地亚数字经济于2032年左右达到欧盟平均水平。

 

投资方式的规定

【实体类型】克《公司法》规定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法律组织形式。允许外国人使用公开贸易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注册。克《义务关系法》用以规范商业合同。

【并购】由于克罗地亚商法和民法未编入单一法典,因此并购受到《公司法》《股份公司收购法》《资本市场发》《投资促进法》《民事义务法》《竞争法》和《劳工法》等法律的约束。《收购法》规定了向目标公司提交收购要约的条件、收购程序、参与收购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目标公司收购程序的监督。克罗地亚市场竞争保护局是负责审查和评估并购的监管机构。


捷克

外资优惠政策

目前,捷克经济发展重点是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鼓励经济创新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捷克政府确立了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和优先发展行业,并鼓励内外资进入这些产业。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制造业、技术中心和商业支持服务中心,具体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工程机械、高技术制造业(电子、微电子、航空航天、高端设备制造、高技术汽车制造、生命科学、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等)、商业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中心、专家解决方案中心、地区总部、客户联系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和共享服务中心等)、技术(设计)中心(创新活动、应用研发等)。

2023年,捷克政府批准《投资激励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审批权限。将申请投资激励的项目分为战略性和非战略性两类。对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施继续由捷克政府负责审批;对非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施将由捷克工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负责审批。二是加大对战略性投资的支持,除税收减免外,还可获得政府补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此项补贴最高可达总投资的40%;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此比例为20%。三是重点关注能源领域,更有针对性地支持为实现捷克经济和能源自给自足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四是鼓励高附加值投资,兼顾地区平衡。捷政府修改了获得投资激励措施的条件,提高对被扶持项目高附加值的要求,将此项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至捷克所有地区,但失业率高于7.5%的地区除外。

2024年1月,《投资激励法案》修正案正式生效,进一步简化为制造业、科技中心、商业支持服务中心及战略投资等领域的项目提供投资激励的流程。投资激励法案主要以所得税优惠或现金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捷克及外国投资者提供支持。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涉及化学武器和危险化学物质的行业。

【限制的行业】军用产品工业、核燃料(铀)开采工业、对环境危害严重的行业(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焦炼和化工生产项目)、资源开采行业。对这些行业投资须经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同时接受政府严格监管。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私人所有土地可自由向外国人或公司转让,不需要外国人有捷克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公司在捷克注册,但对国有农用土地或森林用地转让有严格限制。针对农业用地,欧盟居民或获得捷克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有优先权。在捷克注册法律实体(无论是外资或捷克资本)获得农业用地条件很苛刻,需与捷克土地基金(Land Fund)进行谈判。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捷克对国有森林用地的转让有严格限制,规定仅能转让给市政府或公共机构。

 

投资方式的规定

捷克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反垄断、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捷克《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公司(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v.o.s.)、合伙公司[包括有限合伙(k.s. Limited partnership)、共同商业合伙(General Commercial Partnership)、合作社(družstvo)和外国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等。此外,《商法》还允许设立所谓的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外国投资者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在捷克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并购】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份收购或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

(1)捷克资本市场为开放型,在资本市场外资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要遵守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布拉格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在股票主板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司,外资收购方必须通过市场买入股票,直至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购入股票过程中,当收购方拥有股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5%以及5%的倍数(即10%、15%等)时,必须向交易所通报。当收购方完成收购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必须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公司股东变动情况,并将会议情况通报交易所。

(2)如被收购公司股份没有上市流通,收购方则可直接与公司管理层或拥有多数股票的大股东商谈,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公司多数股权,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可不向社会公开,但是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公司股东必须向工商登记部门通报股权转让情况。同时,《证券法》也规定,如果收购方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国有股份而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今后可能把这些购买的股份出售给第三者,股票价格有下限限制,即出售给第三者价格最多只能比买入国有股份时的价格低15%,上限则不封顶。

外资并购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四大会计事务所和部分英、美顶尖律师事务所均在捷克有分支或代表机构。


黑山

外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黑山享有国民待遇。黑山与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企业所得税(9%)是欧洲最低之一。2024年,为吸引外资,黑山经济发展部与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更新2024年投资激励清单,其中包含61项激励措施,涵盖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多种优惠细则。

 

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法律规定】2011年出台的《外国投资法》和2014年、2019年的修正案是黑山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此外,关于企业设立、劳动雇佣、建筑规划、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均有专门法规。

【限制和鼓励的行业】黑山《特许经营法》规定的需要特许经营的商业活动如下:矿物原料的勘探与开采;水资源的利用;水利设施的建设、保护及使用;森林的利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水改良体系的建设和从水下土层开采物质;公路、铁路、航空设施与机场、水运设施与港口、电信设施、油气输送管道与储运配送设施、卫生教育机构设施、市政设施的建设、保护、使用及修复改造;用于电力、热能、天然气生产配送的能源设施的设计、建设、保护、使用及修复改造;河岸、湖岸的使用;现行公共教育项目的执行;博彩业的经营;体育休闲设施、体育场馆、用于体育、休闲、文化活动场地的建设、保护及使用;具有天然药物特点及其他自然价值地区的设施建设、保护、使用及修复改造。

黑山政府《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规定了黑山公私合营项目类型、审批流程和招标要求等内容。该法规定在公共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娱乐等领域可以开展公私合营。黑山政府《鼓励直接投资法令》规定,不可享受政府资金资助的投资行业包括初级农业生产、合成纤维生产、交通、博彩、贸易、煤炭和钢铁的初级生产、电力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烟草及烟草制品、武器弹药、转基因、危险垃圾。

外国投资者投资武器装备生产和贸易企业,须经黑山国防部批准,且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9%。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投资方式】根据黑山《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企业、并购等方式在黑山从事经营活动。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合伙企业(OD)、有限合伙企业(KD)、股份公司(AD)、有限责任公司(DOO)、分公司。成立一家股份公司的最少股本为2.5万欧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欧元,股东数不能超过30人。

【并购相关法规及主要内容】

2011年出台的《股份制企业并购法》及2016年的修正案规定,允许外资并购黑山当地企业或在黑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欧盟企业,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并购需要符合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外商企业并购前后持股超过目标企业30%股权时,必须发布并购公告;最迟须在获得30%以上股权前2个工作日,通知目标企业和黑山资本市场委员会已作出并购决定;在作出并购决定前8天须向黑山资本市场委员会申请颁发“发布认购股票公告许可”。

相关法律可查询网址:www.scmn.me/en/regulation

2012年,黑山出台《竞争保护法》,对妨碍、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作了界定,黑山竞争保护署将依法以制止或处罚方式保护竞争。

相关法律可查询网址:azzk.me/zakon-dp/